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通化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通化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学生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本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合格;
4.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5.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审查。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五条 学位授予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按本细则要求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填写《通化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按程序分级审批签字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六月至十月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以接纳)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