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函授、业余、电大、自学考试和远程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函授、业余、电大和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课程测试成绩平均在75 分(含75 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业课程测试成绩平均在70 分(含70 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以上,且毕业论文查重检测时论文正文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不超过40%。
(四)外语成绩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语专业本科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视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其以上的;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
3.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 分及其以上的;
4.普通雅思考试(包括学术类A 类和培训类G 类),总分成绩达4 分及其以上的;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或外语专业相应的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60分及其以上的;
6.参加全国各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成绩合格并获得外语合格证书的。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于学术不端,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如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 月15日至3 月31日。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毕业论文查重检测报告》。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和其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分别报送相应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各相应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做出拟授予决定,列出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送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中有异议的问题,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学位授予信息注册。
第十三条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注册时,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并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认真、准确做好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等工作,及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对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 年9 月1日开始执行。原《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北华大学
2020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