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管理制
度,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 1 号),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成人高等 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 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参照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为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 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 评定授予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 委员出席,其所作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 人数的 1/2 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 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成绩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确已较 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学校组织或学校加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 考试联盟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 355 分及以上;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成绩 达到 60 分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 60 分及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课程平均分不达标者。
(四)外语水平不达标者。
(五)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六)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 位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时限为毕
业后 1 年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 6 月份受理学士学位授予 事宜。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 每年 5 月底前提出学位授予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医药学院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函授站负责管理 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属函授站申请, 由学校直接管理的本科毕业生 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
(二)函授站初审。各函授站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人 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外语水平、奖惩情况等学士学位授予 资格逐个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资格审查 结果、申请授予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业成 绩单、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制证照片、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报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 件对各函授站初审结果、学校直接管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资格、 材料进行审核,将资格审查结果及申请授予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审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学校发文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仅限一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学位授予决定 作出五日内向所属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由函授 站或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书面意见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 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于复核决议作出 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 保证质量。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将 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损毁、遗失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 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1 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起实 行。
第十九条 2020 级及以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 位授予按照《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吉医院字〔2017〕2 号)执行,符合本细则 第八条第四款标准也视为学位外语成绩达标,可在毕业后两年内 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
附件 2
吉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小二寸毕业照片) | |||||
身份证号 | 学 号 | ||||||
专 业 | 学 制 | ||||||
学习形式 | 学位类别 | ||||||
入学年月 | 毕业年月 | ||||||
函 授 站 | |||||||
在校 期间 政治 思想 表现 | |||||||
外语水平类型 | 外语水平成绩 | 课程成绩平均分 | |||||
继续教育 学院审核 意 见 |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 会 决 议 |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填写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学校与本人档案各存一份)。